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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防止证据损毁,因此是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采取的保存措施,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不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暂时控制公民、法人、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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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登记保存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先登记保存是证据的保存措施,是调查取证的手段;不是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暂时控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先行登记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提前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证据的早期登记和保存也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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