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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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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可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土地承包期间,如承包人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用途,不按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等,承包人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向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承包人强制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强制回收土地,承包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持权利。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为平等主体,发生纠纷时,可先进行调解,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也可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协助调解。在无法调停的情况下,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法的话,可以根据约定选择解决方法,如果不约定相关事项的话,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9年前实行家庭承包,主要是出于一种公平的考虑,家家户户耕地的好坏、远近、厚薄都要考虑清楚。30多年来,地力改造了,地界也没有那么清楚,边界不清、权能不完整。通过确权登记颁证,不仅把面积搞准确了、边界搞清楚了,逐步达到相对公平又有效率。在这个情况之下,几十年的矛盾纠纷也予以化解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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