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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应的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2022-01-18
山东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根据鲁人社发〔2011〕4号)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计算增加。 第二部分按2010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88枣庄0.94东营1烟台1潍坊1 92威海0.85 聊城0.85滨州0.91菏泽0.85省直管企业1 2010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文件) 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05元;第二部分按2009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 二,适当提高:正高70元,副高50元。2、53年补: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提高1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提高40元。3、原工商业者:提高40元。4、老年补: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其他规定: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按鲁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调整,月增加额为:分别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即红军时期的700元;抗战时期的600元;解战时期的500元。 二,退职职工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鲁人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不超过50元提高,提高后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五,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日照、莱芜、省直为1.0;威海、临沂为0.95;泰安为0.92;潍坊为0.90;淄博为0.88;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为0.85。 2009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08〕102号)(鲁劳社〔2009〕5号) 一、调整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 三、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95元计算增加。 第二部分按2008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7%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50元、30元和4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款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2008年度(根据鲁劳社[2008]3号、劳社部[2007]43号文件) 调整范围:于2007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三.调整标准: A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6% B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④)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80元、副高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60元 ④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可提高50元 ⑤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7年出生的75元 于1928年至1931年出生的35元 于1932年出生的50元 于1933年至1936年出生的20元 于1937年出生的50元 2007年度(根据鲁劳社[2007]48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调整范围:于2006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执行时间:2007年7月1日 三.调整标准: A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2% B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150元、副高100元 ②于1953底以前参加工作的60元; ③于1954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40元 ④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15元 于1927年至1931年出生的15元 于1932年至1936年出生的30元 2006年度(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调整范围:于2005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执行时间:2006年7月1日 三.调整标准: A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70元,退职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7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8% B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 ①高级职称的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20元) 于1954年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20元 ③于1925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6年至1930年出生的45元 于1931年至1935年出生的30元 2005年度(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调整范围:于2004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执行时间:2005年7月1日 三.调整标准: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40元,退职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4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1% 2004年度(根据(劳社部发〔2004〕24号)和鲁劳社[2004]5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均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待遇。 第一部分按绝对额增加: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莱芜6市每人每月增加30.5元;淄博、枣庄、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11市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每人每月增加33.5元。 第二部分按2003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6%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25元。 2.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3.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5元。 按上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后,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320元的,调整增加到320元。 三执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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