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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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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审查时间为15天。审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一般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解释 立案审查的投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少不得超过六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的;(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四)主要事实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犯罪错误的;(6)量刑明显不当;(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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