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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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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在刑事强制措施中,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强制措施可以抵消刑期。管制的刑期,拘留一天抵消刑期两天;拘留一天抵消刑期一天;有期徒刑一天抵消刑期一天。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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