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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盗用他人商标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要依据盗用的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盗用他人商标被认定为侵权时,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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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注册标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2)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注册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3)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记。 (4)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对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禁止其进行欺骗性宣传、使用,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为向公众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字号、缩略语)、地址、商品来源地名称、地理标志,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均属商标的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当然,这种使用不能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正当善意使用”不违法之前,法律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都将上述使用方式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如199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一个判决,认定被告全兴俱乐部和南京运动器具厂在设计、宣传、生产、销售的全兴肖像球、签字球等足球和篮球上带有“全兴”、“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等字样,构成对原告天津全兴厂(在运动球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全兴”、“全兴及图”的侵权。幸运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依法进行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全兴俱乐部的“全兴”字号来源于四川成都全兴酒厂的“全兴”老字号。为宣传和标识自己,作为商事主体的全兴俱乐部在其队徽、队服、纪念册、信封、信笺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产品如运动球类上标识和使用自己的知名字号,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商号权和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相互平等独立的,招牌使用他人商标无强弱之分。因此,一审中的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今天,用“商标正当善意使用制度”来衡量,两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正当合理使用自己“企业名称”和“企业字号”的行为。
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赠礼道歉。 2、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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