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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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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一类当事人相对特殊,值得我们关注:残疾人。我告诉你一个数据:中国有近1亿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也就是说,平均15个人中有一个残疾人,这个人口和我国少数民族差不多。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值得我们关注。同时,根据残疾地点的不同,分为智力残疾人和身体残疾人。那么智力残疾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将简单谈谈这个问题。其实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智力残疾人的智力残疾程度。简单来说,首先要鉴定我们之前节目中提到的刑事责任能力,看是否构成精神病人。经鉴定,如果智力残疾达到完全无法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无刑事行为能力,则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若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则可承担的刑事责任与普通人无异,只能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关键在于区分智力残疾人的智力残疾程度。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残疾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这些人在刑法理论中,包括在一般刑事责任能力人;特殊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当中。 残疾人往往都是精神正常的人,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身体有残缺而已,所以通常残疾人犯罪与一般人犯罪无异。按照刑法规定,一般人犯罪需要按照案件的情况,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最终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就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和案件情况来定了。情况不同,最终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不同的。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即使这类残疾人没有其它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没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法院都可以从宽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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