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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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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了三种: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而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4、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另一种是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沟通,通过看似合理的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损害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的利益。5、在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股权有可能被作为财产继承或被其他股东收购,此时将涉及诸多纠纷,甚至会产生诉讼,这将很大程度上损耗投资人的精力,此时隐名股东投资目的将会落空或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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