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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
1、重庆征地拆迁补偿的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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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房屋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最根本的利益,许多拆迁纠纷都是由于拆迁补偿不公平造成的,相关的拆迁管理部门要做好拆迁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的信息予以公示,在拆迁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真正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以后国家规定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对整个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拆迁产生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 3、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的损失; 4、当地政府给与的奖励与补助。
1、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表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2、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施种植面积计算。 4、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裁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末确定使用期限但己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6、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届证书确定的 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 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7、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技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购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接住房补偿。 8、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技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摈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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