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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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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违法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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