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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双方申请,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在指定的医...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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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享受适当的营养补助,所需经费按照保健费的负担方式处理。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施行计划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工资、奖金照发;其中施行永久性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再生育:(一)提供虚假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的;(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遗弃子女的;(四)将子女送养的;(五)自称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的;(七)不得批准再生育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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