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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的资料:1、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2、居民户口簿;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
死亡注销户籍所需材料如下:单位(村、居委会、办事处)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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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一般而言,公民当兵入伍或因公民死亡、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才能注销户口。 公民入伍可以凭入伍通知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凭死亡证明注销户口。不同部门根据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因病死亡属于正常死亡,县级医疗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一式四联,分别是医院存根、火化证明、户口注明 保留销售和死亡人员家属。非正常死亡包括交通事故死亡,由交警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因其他事故死亡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医出具死亡证明。 公民失踪超过一定年限的,由失踪人员家属或单位、村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失踪人员死亡,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后,才可以注销户口。 户口注销需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注销死亡户口,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农村证明); 2、注销入伍公民户口,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 出国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及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销。
如果是死亡注销户口,需要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死者的死亡证明、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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