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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具体操作如下:第...
劳动关系跨省转移: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并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出具《参保凭证》; 2、由本人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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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职工流动就业保险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金额累计计算。②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③然后我持《保险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无需往返。
如果当事人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现在不可以把普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男性不满50周岁和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可以把普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深圳。r普宁市和深圳市同属广东省,转系关系并不转移基金,且无论是在深圳还是普宁市,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完全相同,都是执行广东省的规定,只因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数据不同影响基本养老金,不因在那里办理退休不同。rr深圳市人民政府r《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r第十九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广东省人民政府r《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r粤府(2006)96号r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r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r(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r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r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r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r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r(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r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r(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r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r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r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r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r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r(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r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r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r(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r(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r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r(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r(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r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r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r附件3r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r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rr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r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r(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r1.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r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12.5r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r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关系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跨市、跨县流动就业的,需办理社保关系转移。转移的一般流程为: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办结。《缴费凭证》是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必须手续,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流程简单概括为: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盖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到所属社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如果手续齐全,当天可以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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