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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合伙企业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1、其他合伙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 2、同意夫妻一方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在退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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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分割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对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合伙企业的投资,以一方名义出资合伙企业,另一方不是该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对方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他合伙人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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