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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详情可以致电进一步咨询。...
学校是否要对承担赔偿责任,应分析学生死亡原因,以及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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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除了对未成年人要尽到教育的义务外,还要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虽然学校已教育过学生,让其下课注意安全,但学校还要保证学校的设施符合标准,从而保证学生的安全,学生从楼梯栏杆摔下,栏杆的质量是关键问题,国家对栏杆的高度有明确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 1.05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中小学校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如果学校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导致学生坠楼,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学生多大了具体的情况的什么方便的时候到律师所面谈。
根据《》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人应当赔偿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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