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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
答: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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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结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省政府令第290号)规定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招远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一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分类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基本农田承包地的土地用途是不能改变的,所以你建鸡舍养鸡是不可以的。 但你所述的地是开荒地,或者是承包的山地等等情况是可以的。(但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不能更改土地用途的规定除外,比如森林等) 根据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有基本农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所以,你所述的自家耕地需要清楚是不是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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