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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提出保险要求,成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
你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很专业的问题了,因为在学术上就保险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也有争议,我个人认为保险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因为我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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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同意以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保证条款。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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