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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
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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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三)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五)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六)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劳保用品及工具,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七)提供虚假情况的;(八)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煤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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