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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的内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安置、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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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明确担保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创业者、高校毕业生、复员、残疾人、被征地农牧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及吸纳就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小额贷款和贴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省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列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得到下列援助:(一)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二)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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