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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解除的效力有以下规定: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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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包括: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 程序方面包括: 1,迟延履行主债务并不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催告履行。 2,迟延行使解除权导致该解除权消灭。 3,未履行通知义务等。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解除权已消灭,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应当裁判合同未被解除,合同关系继续有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果解除条件均成立,应裁判解除合同有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2、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有以下规定: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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