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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 申请人因XX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X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事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法院撤销X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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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有些人认为,财产保全过程不属于执行阶段,不能适用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认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只能由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复议,适用复议程序处理。这种观点欠妥,不够全面。对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来解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 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了查封、扣押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与此同时,如果该财产已经转移给第三人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必然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第三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只要该第三人确实已经支付款项并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同时没有过错的,法院不能进行查封、扣押。
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确保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如上请求。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开户行及帐号:开户行:帐号:被申请人的财产存放地: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__万的__车一辆进行担保。此致__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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