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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但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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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辩护制度中的辩护种类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而辩护制度一般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的。前两种情况就不必赘言了,在此主要解释一下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法定情形是指: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也就是说,这3种情形下无论是否拒绝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其他情形时,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关于刑事辩护,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外国人、无国籍的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XX、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除了法律规定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外,是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还是自行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对辩护人不满意的,可以当庭拒绝其辩护。但是,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不能通过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方式来干扰庭审正常进行。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法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等的,如果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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