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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正常情况下,股东是不会被执行的。 2、《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起诉公司一般不能执行股东的财产。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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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二、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股东的债权与债务,与公司的债权与债务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存在个人债务,则应由股东自己来偿还,不能强制执行公司财产来清偿股东个人债务,但是股东的股权,作为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可以被强制执行用以还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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