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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可以受理的有什么

2022-07-2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恐吓、强制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规定,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主要包括:(1)故意伤害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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