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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从业人员因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工...
(鉴定机构)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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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人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依法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认定程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有关待遇计发的特别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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