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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事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4、其他。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的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现形式有公司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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