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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公证流程具体有哪些

2021-11-14
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程序:国外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应当作为国内法院的证据使用: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公证处公证,第二步需要到国外外交部门办理认证,第三步需要送到国内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件才能在国内法院使用。第二,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1。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特殊规定,必须有翻译;2、经第一步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3、将第1、2步的文件送相关国家使领馆认证。第三,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当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2、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有相应的生效证明。第四,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包括验证和公证),然后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让印章后才能送回中国使用。2、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目前还没有明确要求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一样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明确要求。3、台湾省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省律师到台湾公证处公证;公证复印件送内地公证员协会核实,核实后的法律文书可以在内地使用。外国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授权委托书等。)需要在中国使用,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公证机关(或具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到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使用。

相关法规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疑问的规则》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缔成婚姻关系而回绝受理;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实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对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疑问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婚姻挂号法令》 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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