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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均不承担债务相关的责任!民间借贷一般涉及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等。你所说的都不在这些之内!最多他们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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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证明人是指他见证了此借款行为,如对借款行为有疑义他可以证明,而担保人是对借款的偿还负有监督、承担的责任,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有义务偿还此借款,故证明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介绍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就是签字没有表明是担保人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何况你连字都没有签。放心
您只是介绍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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