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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债务和债权应该如何处理?

2025-0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具有以下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公司申请解散时,股东应当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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