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下情况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目前,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公安部的规章仅仅是原则规定,执法实践中交警部门遇事故车辆一律做鉴定的一刀切的做法,有望在今后的细化立法中予以解决。 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均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关于车辆年检,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 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 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 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 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 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 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1、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 3、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5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348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