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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无责方,则无需赔偿。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1、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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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偿”是向来受争议的一条原则,给你举个案例:甲开车撞上乙的车辆,甲属追尾应负全部责任,但由于有了无责赔偿这一条,甲就可以要求无责任的乙方向其赔付财产损失100元(假定本事故中人员伤亡),不但乙想不通,任何人都想不通,没有责任却还要赔钱,假如乙被追尾造成损失共计200元,却还要再给甲100元…… 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交强险财产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因为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是可以被人们认可的。 所以,“无责赔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也要获得100元的赔偿确实让人费解,不要说很多车主不明白为什么要有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人士也没搞清楚,而只是按照保监会规定在被动的执行而矣,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这条也会被修改吧,这么说你应该清楚了吧。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这种赔偿方法,在全中国都是统一的,得到了全国人民,全国法院的一至认可。 5、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扣留其机动车辆,通知相关投保人进行投保,并且按照投保的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用的2倍进行罚款。 2、没有依照国家规定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的义务人和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都需要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超出交强险部分,事故双方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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