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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行政拘留条件如下: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
行政拘留是短期羁押人身,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依照本法对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适用对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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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的条件规定如下: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里的拘留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有区别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各地的处罚不同,具体有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的通告。下面为例子: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日期:2016-05-24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二、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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