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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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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涉嫌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情节刑期在五年上下,致人死亡的可判处死刑。最终如何定罪和量刑要由法院依照具体案情和证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定罪量刑应待律师会见和阅卷后综合判断。在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只有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建议尽快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和阅卷了解案情,制定辩护方案,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诉讼标准的规定(一)》公通【2008】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使用此类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立案追诉。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饲养的动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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