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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
以忽职守罪认定: (一)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要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但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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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关键区别是: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
保安玩忽职守的行为是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立法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政府部分权力下放,一些法律、法规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银监会、保监会等等,这些机构并非国家机关,但是它们所行使的职权仍然属于国家管理职权的一部分,与过去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时的权限是一样的,在这些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权力也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样的。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了委托授权,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防疫站向食品卫生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发放卫生许可证,文化局委托其事业单位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等等。接受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在该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行政处罚权是一样的。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监狱行使监管、看守职责的合同制民警。等等。
1、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1)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玩忽职守,对他的认定标准是看他所造成的一个经济损失的状况,如果确实因为过失不履行自己的责任,或者是存在着重大的过错,导致一些重大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那么就应当按照刑法当中的玩忽职守罪来进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延伸阅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不同该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处罚玩忽职守罪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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