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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的,应当凭其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凭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五)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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