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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 所谓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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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一)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事故的分类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2)可能是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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