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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他们的孙子女或孙女?

2024-12-03
在当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同时,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父母想要探望孩子,他们可以跟随孩子父亲或母亲一并前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没有拒绝的权利。从人情角度来看,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也不应该剥夺老人探望孩子的愿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仍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协议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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