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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现在广东的做法是如果员工超过了超过了60岁,此人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这样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不按照工伤处理,只是按照人身损害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处理。
好,有权主张。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没有必然联系,误工费应以实际误工损失为依据,只要产生了误工损失就应当赔偿误工费。第一、达到退休年龄与无劳动能力没有直接关系。退休年龄是根据全体职工的通常劳动状况确定的,并且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是劳动者免除劳动领取养老金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优待,不能成为排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借口,达到退休年龄不代表没有劳动能力。况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乡差异还很明显。退休年龄本身是针对城镇职工而言的,对于主要依靠家庭承包责任地为收入来源的广大农民,不具有适用性。在农村,年满60周岁者仍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是一个普遍现象。第二、国家鼓励和支付老年人再就业,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收入。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推行,劳动人口比例正逐渐缩小,所以国家正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上岗,也确实有很多老年人被返聘再次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老年人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不能从事原有劳动而收入减少的,侵权人应赔偿其误工损失。第三、误工费只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法条已明确了计算误工费的考虑因素,明显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即只要受害人有事实证明自己具有劳动能力和实际劳动收入,因侵权行为导致其不能从事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就应予支持。、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
根据人身伤害赔偿。60岁以上,即不具备法定工人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保安在60岁以下工作,未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可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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