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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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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第一条为加快安康和心城市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确保安康中心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康中心城市建设规划区140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拆迁且需要统一安置宅基地的农村村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坚持既符合安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又便于拆迁户生产生活和发展经济,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拆迁户自行建房的原则实施安置。 第四条拆迁户安置点由市建设局进行规划定点,所需土地由市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统征中心)依法进行统征。“三通一平’(水、电、路三通和土地平整)工作由统征和心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拆迁户安置宅基地原则: (一)一户一处宅基地。 (二)按拆迁户被发除的且经过依法批准的主体建筑占地面积(不包括临时建筑、简易房、空场院、户外厕所猪圈等占地面积)计算,占个补一,所补宅基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 (三)对一户拆迁户主体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3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作补偿,不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 (一)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占宅基地的; (二)拆迁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三)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且城区内已有住宅的; (四)有2处以上住宅,只拆一处的。 第七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由所在村、乡(镇、办)调查摸底,据实填报《拆迁户安置宅基地审批表》,内容包括拆迁安置户主、家庭人口、拆迁宅基地总面积;其中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空场院面积、户外厕所、猪圈等建筑占地面积;土地证批准用地面积;按主体建筑占地面积“占一补一”原则应安置宅基地面积等。统征中心会同乡(镇、办)、村逐户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拆迁户对公布的安置宅基地面积有异议的,可在张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统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 第九条按照统一规划,安置点及宅基地面积确定后,每户宅基地的具体位置,由乡(镇、办)负责落实。 第十条拆迁安置户建房时,必须由市建设局和统征中心会同乡(镇、办)、村委会现场放线、绘图,明确四址界线后,方可施工。房屋竣工后,由统征中心统一代拆迁安置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市国土、房管部门只收取土地证和房产证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建房的拆迁户必须服从统一规划。自觉接受建设、国土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超占土地。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取得宅基地的,除责令退还宅基地外,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取闹,拒不接受或阻挠、破坏拆迁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电、水表俱全)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超过批准期限的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对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拥有共有权证(照)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第十四条:回迁房屋的选择确定工作在拆迁结束及楼房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回迁房屋确定的原则:建设一栋楼房,应确定两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二栋楼房以上的(含两栋),应确定一栋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按拆迁人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顺序在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选择同一户型,选择权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第十五条: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原被拆迁人持《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第十六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回迁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迁之日起,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以补助(含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原就读出具的介绍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第二十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带头闹事、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恶意串联,阻挠正常拆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追究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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