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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
车辆转让后未过户,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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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就明确指出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物权法》对车辆所有权的变动作了新的规定,该规定对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中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车辆买卖交易中而虽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只要车辆交付了买家,那么车辆的所有权立即发生转移,原车主就不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此时若再让原车主承担责任,就失去了法理上的支持。因为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基于对公示登记资料的信赖而发生交易的第三人,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是否信赖公示登记资料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买卖未及时过户登记,原车主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所以,如原车主未支配及获益,不应承担责任,作为原车主可以在开庭时提出上述辩论意见,不应担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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