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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分级统筹。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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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携上述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 3、大额费用按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审核审批人员签批; 4、将审批后的待遇结算支付单移交市中心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款项划拨到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享受生育待遇职工。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单位不申报,个人必须在一年内申报。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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