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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额外约定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质押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
债权人可以将金钱债权转让给他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之外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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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金钱债权转让给他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之外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同时,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可以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他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除非依据债权性质不可转让,或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同时,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任意第三人。因此,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他人。
保单不能质押。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 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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