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
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是:都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无法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区别是: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不一致的,如果其中一份的冲突条款因违法无效,以具备法定效力的另一份约定为准;如果两份合同都合法有效,以补充合同约定的冲突处理规则为准;两份合同均有效但是没有规定冲突解决规则的,以最后签署的补充合同条款为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0人已浏览
12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