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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课题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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