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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1、合伙制企业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交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之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无所得税纳税义务,其所得由各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 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准。 合伙协议不得同意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抵消其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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