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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刑事拘留条件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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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哪些人可以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综上所述,嫌疑人被刑拘后,说明案件进入侦查流程,这个阶段,民警主要通过刑事侦查来明确案情,可以询问证人及受害人,讯问嫌疑人,这些权力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行使,不得滥用。法律赋予民警办案的权力,不能简单说权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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