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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法院复印原判决书,或与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联系,由法院出具相应的执行死刑的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被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如果当事人家属丢失了生效的死刑判决书的,可以到法院档案室要求复印原判决书;如果无法复印的,则还可以与原执行法院联系,争取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已经执行死刑的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资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阅读!
首先,无论是否能够改判都要进行上诉,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何况,已经被判处死刑,再加刑也加不到哪里去了,所以,上诉是必须的。 其次,上诉的时间是一审判决下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由嫌疑人提交上诉书也可以委托律师提出上诉,或者通过看守所转交,提交书面上诉状。然后就是法院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 再者,通过你所描述的情况,虽然法院没有认定存在自首的情节,但是,法院描述存在逃跑的意向用词不准确,作为法院,不能采用推断性语言,更不能依据意向来确定一种行为,法院应当依据事实判决案件而不是推断的意向,所以,法院的这种陈述存在问题。可以在上诉时以该处为突破点之一,争取好的结果。 再者,家属积极赔偿,是法院量刑必须考虑的一个情节,是将危害后果降到最低的一种表现,司法解释规定,家属积极赔偿的,可以作为量刑时从轻的一个情节,所以,建议家属根据法律规定积极赔偿,争取二审时改判。 还有,从犯罪的情节上看,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况与嫌疑人没有过错的量刑标准是不一致的,也是法院在量刑时应该考虑的情节,其嫌疑人在主观上没有事先预谋的故意性,只是临时起意,这和故意策划预谋犯罪之间存在区别,所以判决死刑有点过分。 总之,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判决死刑有点重,希望你及时找一些专业的刑事律师及时办理上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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