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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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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 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
刑事诉讼法的三类自诉案件包括:1。告知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类:(一)所谓告诉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告知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自由暴力干涉案件。3、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件。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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