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明确说明未来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单位搬迁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工厂搬迁补偿内容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签订劳动合同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种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这表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通知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未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很大变化,单位搬迁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你的公司,公司应该征求每个员工的意见,同意在新的地方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等于员工在单位工作年限乘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加上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 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工厂搬迁补偿范围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385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