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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
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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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而教练员在履职行为中,造成损害的,则应当由驾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如果学员是故意的或有重大过失;或教练员是故意的或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驾校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负全责的当事人应该负民事赔偿责任,违章驾驶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一)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车辆时未向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不少人认为,在乘坐出租车出行的时候,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因此遭受了损害的,就只能要求事故的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时是给予肇事方侵权行为,而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就乘客与出租车公司而言,其实双方之间是有客运合同关系的,因而这个时候也是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两种责任只能择一而行,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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